第十三条 兼承电力工程建设阶段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设立相应的监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
(二)按兼承监理业务范围,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凡申请兼承工程建设阶段全部业务内容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应的规定,表中固定人员的比例即为监理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监理工程师人数;
2.凡申请兼承工程建设阶段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其中一项或两项业务内容者,应配备与其业务相应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监理工程师人数为各专业不得少于1人,且获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得少于:兼承一项时为1人;兼承两项及以上时为2人。
(三)单位具有与申请监理业务范围相应的从事工程建设或咨询(监理)资历和业绩,且社会信誉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申请具有工程建设阶段以外的监理业务时,尚应配备与其业务相应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超越所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每3年核定一次。凡达到上一等级条件的,可以申请升级,也可以申请扩大监理业务范围。对不能维持原核定监理业务范围的,应予以核减。
第十七条 申请升级或扩大监理业务范围时,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并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套):
(一)监理单位升级申请书或兼承监理业务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或监理许可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新增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其内容包括:本单位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各部门职责;监理大纲、工作制度;技术装备清册;承接的监理业务和经营实绩等。必要时资质管理部门可随时通知有关的监理单位送验。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应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核定监理业务范围后,换发相应的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需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监理机构负责人变更,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申请资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损害委托方或者承建单位利益的;
(五)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处罚不服的,接到通知15日内,可向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过期未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伪造证件、徇私舞弊、严重泄密等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五: 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火电、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工程调试质量,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试单位是指:
1.部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所)内设的调试机构,它隶属于电力科学研究院(所)。具有技术实体。
2.省电力公司、电建局直属的企业化的专业调试单位,即“电力建设调试研究所”。具有经济、技术双重实体。
3.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的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内设置的调试机构,它隶属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具有技术实体。
4.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内的调试机构,它隶属于火电、送变电公司。具有技术实体。
以上四种实体都具有取证资格。
第四条 调试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调试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
第五条 凡承担电力工程调试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资质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核发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调试业务。
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二级管理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或部授权的省电力局。
第二章 调试单位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分为火电和送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甲、乙、丙三级。其资质标准如下:
一、火电工程类
(一)甲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2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在现场工作5年以上的骨干人员应占5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300MW或以上机组调试工作的技术、人员、装备和业绩;
3.有分散控制系统的调试经验,有调试分散控制系统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4.有亚临界参数机组汽水监督、油务监督、化学清洗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5.具有编制300MW或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有独立完成220kV或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7.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8.通过国家二级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二)乙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0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有4年以上调试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200MW机组调试工作的技术、人员、装备和业绩;
3.有独立完成220kV升压站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4.有超高压参数机组汽水监督、油务监督、化学清洗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5.具有编制200MW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7.通过国家三级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三)丙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8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有3年以上的调试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主要专业(锅炉、汽机、电气、热控、化学)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有7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