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力量
1.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3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密切的联系,并拥有相应的设备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三)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组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
2.能够独立承担小型工程设备总承包;
3.有组织成套设备招标议标的能力;
4.能够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一般技术质量问题。
(四)经济实力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单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管理水平
1.有较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经营管理章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一定的设备成套服务措施。
(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火电单机5万kW及以下;水电中低水头,转轮直径3m及以下,单机1万kW及以下;输变电压11OkV及以下中、小型电力基建和技改项目。
第四章 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监督
第八条 申请领证的单位,必须填写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送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办公室。
第九条 根据统一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分期分批进行审查、核定等级,颁发证书。
第十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实行资质证书级别升降制度,每两年随工商注册年检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单位任务、性质变更或达不到所持证书的级别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降低或注销其证书。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须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转报发证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领取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电力建设项目法人也应委托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承包。
未取得成套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协同具备资质的成套单位承担部分工作,成套的总责任,仍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已领取证书的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或图签,不得超越证书核定范围承担任务,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吊销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有关部门或地方核发的设备成套资质证书的单位,仍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建设设备成套业务。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办公室挂靠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资金和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业绩等。
第四条 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辖范围单位的监理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请甲级、乙级监理公司资质和甲级、乙级兼承资质的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按隶属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二)申请丙级监理公司资质和丙级兼承监理资质的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签署意见后,报网省局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审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三套):
(一)监理公司填写<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件一)(略),兼承监理业务单位填写兼承监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二)(略)。一个单位同时申请火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资质时,应分别填写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二)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咨询、监理业绩材料;
(四)兼承监理业务单位尚应提交本单位相关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监理单位仅因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条件尚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时,可按本办法第五条审批程序逐级行文申请暂定资质,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资料,由审批部门行文批准暂行监理业务范围,并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监理业务。
第八条 经审批核定监理业务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由审批部门颁发电力部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经审批核定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由审批部门颁发电力部统一印制的“监理许可证书”。
第九条 具有“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在全国从事核定资质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十条 未经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的监理单位,无权承接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与监理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的资质按火力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两类,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见表)。
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火力发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各种规模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送变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各种规模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
(二)火力发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送变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
(三)火力发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送变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
┌───┬───┬────────────────────────────┬───┐
│ 标准│技术、│ 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 │自有 │
│ │经济、├───┬───┬────────┬───┬────┬──┤资金 │
│ │综合管│总人数│总监理│ 总监理师 │固定人│具有高级│专业│万元 │
│资质 │理总人│ │师人数│ 资历条件 │员比例│技术职称│配套│ │
│等级 │ 数 │ │ │ │(%) │ 人数 │条件│ │
├─┬─┼───┼───┼───┼────────┼───┼────┼──┼───┤
│ │甲│≥50 │≥30 │≥2 │全面组织建设过单│≥40 │ ≥15 │各专│≥100 │
│ │级│ │ │ │机容量300MW或 │ │ │业配│ │
│ │ │ │ │ │以上机组工程 │ │ │套齐│ │
│ │ │ │ │ │ │ │ │全 │ │
│火├─┼───┼───┼───┼────────┼───┼────┼──┼───┤
│ │乙│≥40 │≥25 │≥2 │全面组织建设过单│≥40 │≥10 │各专│≥50 │
│电│级│ │ │ │机容量200MW或 │ │ │业配│ │
│ │ │ │ │ │以上机组工程 │ │ │套齐│ │
│工│ │ │ │ │ │ │ │全 │ │
│ ├─┼───┼───┼───┼────────┼───┼────┼──┼───┤
│程│丙│≥20 │≥12 │≥1 │全面组织建设过单│≥40 │≥4 │主要│≥10 │
│ │级│ │ │ │机容量50MW或以 │ │ │专业│ │
│ │ │ │ │ │上机组工程 │ │ │配套│ │
│类│ │ │ │ │ │ │ │齐全│ │
├─┼─┼───┼───┼───┼────────┼───┼────┼──┼───┤
│ │甲│≥25 │≥15 │≥2 │全面组织建设过 │≥50 │≥7 │各专│≥100 │
│ │级│ │ │ │330kV或以上送变 │ │ │业配│ │
│送│ │ │ │ │电工程 │ │ │套齐│ │
│ │ │ │ │ │ │ │ │全 │ │
│变├─┼───┼───┼───┼────────┼───┼────┼──┼───┤
│ │乙│≥20 │≥12 │≥2 │全面组织建设过 │≥50 │≥5 │各专│≥50 │
│电│级│ │ │ │220kV或以上送变 │ │ │业配│ │
│ │ │ │ │ │电工程 │ │ │套齐│ │
│工│ │ │ │ │ │ │ │全 │ │
│ ├─┼───┼───┼───┼────────┼───┼────┼──┼───┤
│程│丙│≥12 │≥8 │≥1 │全面组织建设过 │≥50 │≥3 │主要│≥10 │
│ │级│ │ │ │110kV或以上送变 │ │ │专业│ │
│类│ │ │ │ │电工程 │ │ │配套│ │
│ │ │ │ │ │ │ │ │齐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