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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业配套、固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计划、经营、财务、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有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必备的标准、规程、规范、定额等资料;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有相应的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资历和业绩,完成的设计成品和工作成果符合国家和电力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三)达到所申请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的单位,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与其承担任务相应的注册资金(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30万元、丁级20万元)及章程。
 第九条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确需单独领证者,视同独立的机构对待,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70%的技术骨干必须是有当地户口的固定人员,轮换人员仅作为补充力量;
  (三)有当地银行帐号,财务上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第十条 对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学会或协会等群众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单位,不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第十一条 甲、乙级设计单位组织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成立的集体设计事务所,由设计单位负技术经济责任的,可以不另申请设计证书,而使用该单位的证书。如单独申请证书,其技术骨干必须配备30%以上的中青年。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甲级由电力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乙级由电力部电力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丙、丁级经省电力局初审通过后,由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审批。
  甲、乙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
  丙、丁级由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盖章发证。
 第十三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申请表,按隶属关系上报并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电力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所属单位由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部归口管理的司局签署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申请单位的证书等级和承担任务范围。
 第十四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其它行业甲、乙级资质的,由电力部送交建设部转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行业资质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统一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包括证书和副本。在副本中由发证单位写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具体范围。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2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          第四章 收费资格的申报与核定

 第十七条 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经过收费资格认证,符合收费条件的,才能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经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对外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否则,均属非法经营。
 第十八条 收费资格证书分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两种,均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合一的单位仅颁发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包括勘察)。
 第十九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做到人、财、物与主管单位划开,不再领取事业费,经济上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93]122号文件实行了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不再享有国家核拨的事业费;
  (四)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需具有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勘察设计机构并允许对外承担任务和收费的文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收费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收费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收费资格随勘察设计资质同时申报和审定,按勘察设计证书管理权限,分别核发收费资格证书。

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电力行业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由电力部归口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和监督等日常工作。各持证单位应定期向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报送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人员情况,勘察设计任务完成情况及经济收支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电力部每年对持证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其中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条件的,重新核定其等级。发现不具备收费条件或违反收费规定的,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升级或扩大勘察设计范围时,应先就一项工程提出升级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发给临时升级通知书。丙、丁级单位申请升级的要经省电力局初审后,报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其中,承担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咨询,主要设计原则要双方共同商定,初步设计文件要经咨询单位审核盖章,施工图一级图纸要有咨询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签字。当临时升级承担的工程项目经实践考验证实已合格,再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正式办理升级手续。临时升级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要求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条件落实情况、发证后设计力量变更情况等。
 第二十六 条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质凭证和收取费用的合法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
 第二十七 条两个或几个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当证书级别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不能与无勘察设计证书和无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内部管理混乱,经营作风不正,勘察设计质量长期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罚款、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封面上注明资质证书的行业、等级和证书编号,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部门,首先要核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
 第三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格证书,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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