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综合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或缩小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申请扩大承包工程范围,根据所完成的代表工程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因为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原因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6月。
第三十八条 资质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三)资质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指标),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扣发资质证书3~6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停工、罚款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扣留资质证书、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如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令其停工并处以罚款。由此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经济纠纷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参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不服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 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 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
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第三章 勘察设计资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工程设计证书(包含勘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