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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电建[1995]504号)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 、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 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 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 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一: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暂行)


            (199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第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章 电力施工企业分类

 第六条 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它应当具备能力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技术开发应用、工程建设咨询监理等。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承包活动的企业。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承包与施工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或施工承包,也可将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质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施工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承包的企业。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施工承包与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施工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承包,也可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分包,还可将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承包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定级、核定工程承包范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由建设部组织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应向电力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三、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证明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五、企业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企业由电力部审批;三级以下企业的资质由各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副本四本。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施工企业,应当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第十三条中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施工企业,无论资质状况如何,其资质等级均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按其自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承包活动。
 第二十条 一个企业只能办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的同时,它专业工程承包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复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报纸或《中国电力报》上登记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及工程承包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中国电力报》上发布。其中一级企业资质公告由建设部发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并且连续两年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率达30%以上并获两项以上省、部级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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