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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2.4.1 负责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
  2.4.2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制度和对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和贯彻实施细则。
  2.4.3 制定本单位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报上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审查,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2.4.4 督促或参加本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继电保护不正确运作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及反事故措施的制订和实施。
  2.4.5 对本单位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实行从工程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地区110kV及以下系统(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所)的继电保护装置技术监督工作。
  2.4.6 监督按规定装设的继电保护装置的投运,并督促进行继电保护运作评价及统计分析工作。
  2.4.7 做好技术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设备台帐、图纸、试验记录、检验报告等监督档案。
  2.4.8 掌握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检查并督促其实施。
  2.4.9 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技术监督规程、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监督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和装置验收工作。
  2.4.10 根据有关技术监督制度,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总结。
  2.5 各级技术监督人员的职责
  2.5.1 网、省公司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对各基层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的总工程师。技术监督组对网内不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定要求,威胁电网及设备安全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及时反映,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改进与完善直至退出运行。
  2.5.2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的技术监督工程师有责任监督本单位按监督制度、规程规定的试验周期、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有关的技术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总工程师及上级技术监督工程师汇报。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定要求或威胁电网及设备安全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及时向上级技术监督组反映,提出限期改进与完善直至退出运行的建议。
  2.5.3 技术监督上组对本单位技术监督做出显著成绩的或由于监督不当造成事故的项目和个人,有权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2.6 由于继电保护监督小组和人员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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