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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
 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电安生[1997]356号)


  为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管理,依据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现颁发《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执行中的建议和问题请及时告部安生司和国调中心。
 附件: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1.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简称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下同)工作,提高继电保护(包括安全自动装置,下同)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制定。
  1.3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1.4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生产、供电(含农电)企业,从事电网继电保护装置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凡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厂、变电所(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须遵守本规定。

2.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2.1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全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统一归口下,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中心,下同)具体负责。
  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设立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在网、省级电力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技术监督工程师和若干名有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为组员,从事技术监督工作。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设专职技术监督工程师和相应的技术监督小组,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从事技术监督工作。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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