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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三、企业设立的机械设备管理奖励基金。
  四、机械设备违章使用和管理混乱的罚款。
  五、机械设备事故损坏和丢失的赔款。
  六、机械设备的索赔款。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对机械设备专用资金应管好、用好,并有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优秀设备评比与机械大检查
  一、为不断改进和提高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和爱机意识,企业应开展优秀设备、优秀管理单位、爱机能手的评比竞赛活动。
  企业应设立机械设备管理奖励基金,健全激励机制,以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机械设备管理的积极性。
  二、企业应建立机械大检查制度,机械大检查可与优秀设备评比结合进行,每年进行一次;总结交流机管经验,奖优罚劣。
  第二十三条 技术培训
  一、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和机械设备管理的重要途径,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制订各类机械人员的培训计划。
  二、各类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分别组织各类机械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企业要给职工创造学习和进修条件。
  三、各类机械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应登记存档,作为聘用、上岗、晋级的参考条件之一。
  四、简单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或相当于初中文化水平,复杂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和工地机管员应具备或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重要机械设备或进口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及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机械设备较多的使用部门其负责人应具备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管理
  一、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管理范围:
  1.直接管理机械设备本身遭到非正常损坏的单纯机械设备事故;
  2.参与管理由于机械设备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发电设备毁坏,构筑物砸塌、火灾、停电、停水、停气及其他灾害。
  单纯机械设备事故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机械设备在事故中损坏而又涉及人身伤害或其他灾害的由企业安监部门配合管理;机械设备在事故中未受损坏而又涉及人身伤害或其他灾害的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管理,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配合管理。凡机械设备事故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归口统计上报。
  二、机械设备事故划分:
  根据机械设备损坏程度按其损失价值大小划分为:
  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15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15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0000—100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或机械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的事故;
  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
  5.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也可定为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或特大机械设备事故;
  6.关于机械设备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程度划分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划分;
  7.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按损坏的机械设备修复达到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时、材料等修理费用。
  三、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
  1.机械设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机械主管人员汇同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并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按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2.机械设备事故一定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3.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对待机械设备事故应象对待人身伤害事故一样重视,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机械设备事故要按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应认真对待,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章 使用与保养

  第二十五条 机械设备使用要求
  一、做到机械设备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安全运行,讲究经济效益,严禁拚设备和超负荷使用,偶尔非得超负荷使用,应经精确计算,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签字,有关部门批准,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监护下,方可实施;机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三、机械设备应执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简单机械应执行班组负责制,主要机械应执行专人负责制,重要机械应执行机长负责制。
  四、各单位要特别重视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要建立相对固定的安装(拆卸)、维修和检验队伍并取得相应资质。
  五、大型起重机械设备没有出厂合格证、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和安全准用证者,不得投入使用。
  六、各单位应制定健全机械设备检查制度(包括日检、定检、巡检、专检等),应设立现场机械设备监督检查员,并给予其对违章操作者以必要的惩罚权力。
  第二十六条 机械操作证和持证上岗。
  一、主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折卸)、检验人员及有关人员都应持证上岗。
  二、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机械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是机械操作证的签发单位,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机械操作证的具体管理工作;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测验和审验,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或委托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与安监、教育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机械操作证应每年审验一次。
  三、其他各类机械人员上岗证的培训、考核、测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机械设备技术试验
  一、凡新购、自制或经过重新安装、大修、技术改造的大型、主要和进口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进行技术试验,未经技术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投入使用。
  二、新购机械设备的技术试验由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大修、改造和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由承担任务单位组成试验小组,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参与进行。
  三、起重起械设备的技术试验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机械设备保养
  一、各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保养制度、规程和定额,保养制度应强制执行,不允许只用不养或以修代养,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数量设立保养人员或保养队伍。
  二、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保养规程和机械设备技术状况编制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保养,不能以施工生产忙而挤掉保养,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检查监督保养计划的实施。

第五章 修理

  第二十九条 机械设备修理
  一、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定检维修制和责任制,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要有人负责组织定期检测,掌握机械设备技术状况,编制修理计划,组织修理,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汇总和统一管理;提倡各单位积极采用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提高预防性修理和有针对性修理的管理水平。
  二、各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数量和规模适量配备修理人员或修理机构,并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修理工艺水平。
  三、机械设备修理应计划修理与视情修理相结合,避免机械设备带病运行、不坏不修或乱拆乱换、过度修理;机械修理范围一般分为:故障修理、项目修理、大修理。
  四、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根据机械设备实际技术状况结合施工生产安排和资金情况,按轻重缓急编制机械设备大修理计划,并应严格执行大修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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