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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2.组织编制实施各项机械定额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实施;
  3.负责组织机械选型、自制、改造方案的编制和审查以及报废机械设备的鉴定;
  4.组织研究并负责解决机械设备使用、维修和机加工中的技术问题,主持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修理、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
  5.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标准和定额等,并组织编制、分解、健全实施细则等;
  6.组织做好原始记录、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收集、汇总等工作;
  7.组织总结、鉴定、引进和推广交流机械设备使用、维修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经验;
  8.组织各类机械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工地机械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熟悉本工地所用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常见故障,掌握机械数量和分布,以及技术状况和安全操作规程;
  2.负责本工地机械设备的建帐、立卡,掌握机械价值和台班、维修等费用定额;
  3.负责本工地机械设备原始记录、技术资料、报表的填写、汇总、收集和上报;
  4.负责本工地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贯彻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5.负责本工地机械设备的租用、领用和保养、修理等工作;
  6.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六、各类机械人员应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分工情况,制订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机械设备管理范围
  一、机械设备管理范围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中按《火电、送变电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规定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二、机械固定资产构成的原则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设备构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2.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
  3.能独立发挥功能作用。
  凡满足上述条件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均构成机械固定资产。
  三、机械设备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管理的机械设备(又称局管机械)为起重量30吨及以上的起重机械、载重量40吨及以上的拖车组、大型混凝土拌合浇注系统设备(定型的混凝土搅拌楼、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大型混凝土布料机)、大型牵张设备、其他特种机械设备。
  电建公司、送变电公司内部的机械设备分级管理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机械设备的建帐立档
  一、凡属于机械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设备都应从所购或调入之日起,分类建帐立档,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微机上建立数据库。
  二、每年年终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清产核资,达到帐、卡、档、物相符,发现丢失、损坏、多出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报经上级批准后,会同财务部门办理盘盈、盘亏手续。
  三、主要机械、大型起重机械应由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和安全技术档案,并负责管理(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可建立企业档案分室或复制档案管理)。
  机械履历书是机械技术档案的简化形式,也是机械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机械(如电焊机、电动工具、其他小型机具等)也可以用机械卡片代替机械履历书,无论机械履历书还是机械卡片都应每机至少一份,因为有的机械设备的技术资料为了方便使用,机械使用部门和机械设备管理部门都需留存。机械履历书和机械卡片,应由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发放,机械使用部门填写登记,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指导和检查。
  机械设备档案应保证及时填写和存入必要的原始记录、技术资料,应保证内容充实、正确,应建立机械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主管机械管理的领导要定期组织检查机械设备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分析机械设备使用,维修和技术状况存在的问题,找出机管工作规律,改进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机械设备的前期管理
  一、企业要建立机械设备前期管理责任制度,必须做好机械设备的规划、改造、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
  二、机械设备的选型基本原则是安全适用、先进高效、经济耐用、维修方便,注意机种配套,简化机型,以适应电力建设流动性大和露天作业的特点。购置重要的机械设备应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和安全技术论证,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应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进行。
  三、自制和改造机械设备应事先提出设计或改造方案,由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超重机械的自制和改造应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械设备的购置、到货、验收、安装(包括拆卸)、试验、交接,要有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试验按有关规程进行,大型起重机械要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进口机械设备应按国家商检规定进行验收,要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凡在索赔期内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索赔工作。
  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的转让
  机械设备的转让,应实行资产评估、按质论价,有偿转让。企业有偿转让的变价收入,应纳入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内使用;机械设备的转让,应办理机械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手续。局管机械设备的转让,应报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批。
  电力工业部提倡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使用和统一调度、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机械设备的租赁
  企业的机械设备应积极推行内外租赁,制订内外机械设备台班费用定额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以提高机械利用率和增加机械效益。
  第十九条 库存机械设备的管理
  使用单位对长期不使用的机械设备经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退库或封存,并办理相应手续。封存或退库机械设备应附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
  凡封存、退库、修竣和新购待分配的机械设备,能进库的都应进入库房(棚)进行管理,要建帐立卡、定期保养、建章立制、专人负责。
  凡待修、报废的机械设备也应加强管理,防止乱堆、乱放和丢失。
  第二十条 机械设备的报废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械设备应予以报废:
  1.主要结构、主要部件磨损严重和损坏,再经大修其性能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2.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4.凡属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机型的;
  5.非标准专用设备,因任务变更,本企业不适用,其他企业也不适用的。
  二、报废手续
  报废机械设备应由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填报机械设备报废鉴定表和报废机械设备审批表,经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进行技术、财务审定,企业领导签章;报废机械设备根据其价值应按有关规定遂级上报审批。
  报废机械设备应提足折旧,已批准报废的机械设备不得转让和出租外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机械设备专用资金的使用管理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管理使用或参与管理使用的机械设备专用资金有以下几项:
  一、机械设备购置费:
  1.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用于机械设备的专用资金;
  2.机械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
  3.企业贷款、集资、合资等用于机械设备的专项资金;
  4.转让机械设备的变价收入和报废机械设备的残值。
  二、预提或分摊的机械设备大修费和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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