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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要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分步有序进行,在实施过程中由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新购置的大型起重机械进行第一次安装和拆卸时,必须按照订货合同要求,由制造厂家负责指导安装和拆卸,并负责培训用户有关人员,安装和拆卸程序仍按上述要求进行,但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的全部内容,必须征得制造厂人员的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制造厂家有权修改和完善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大型起重机械第一台样机在工程现场进行首次安装和拆卸,应由制造厂家对安全技术全权负责,用户单位配合;安装和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由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提出工程现场所要求的使用条件后,由制造厂家负责编写制定。
  该项目负责人主持交底工作,由制造厂家进行技术和安全以及作业程序的交底,并履行交底签字手续,安装和拆卸工作由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大型起重机械在安装过程中发现一般性缺陷和问题,要做好详细记录,以待备查及反馈制造厂;凡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留有事故隐患,确保使用安全。缺陷和问题处理后,要经企业专业检验部门进行全面检验并做好记录,确认可以投入使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检验部门和安监部门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检验记录必须按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检验报告书进行,并认真填写后存档。
  1.大型起重机械凡安装完成后,必须由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并按本机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试验程序按国标GB5031—85和GB5905—86进行;
  2.试验合格后,应由专业安装队伍的工程师填写试验报告,样机由制造厂家填写试验报告(一式两分),供制造厂家和用户机械管理部门存档。
  3.起重量50吨及以上的凡属于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在《关于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证发放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必须检测的起重机械,安装后经企业自检合格后,还应通过部认可的检测中心(站)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该机的性能试验可只做一次。
  第二十八条 大型起重机械的样机在出厂前,未能进行检测和应力测试的,必须由制造厂负责进行检测和应力测试合格后,用户单位方可试用。
  样机在投入工业性试验前,试用单位与制造厂要签订必要的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试用单位平时使用样机,要对运行台班、起重负荷、机械技术状况以及出现的故障和问题做详细记录;要明确安全操作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要点;同时还必须明确在试用期间,由于设计、制造、使用中造成的设备人身事故的责任划分等。
  第二十九条 所有的大型起重机械安装、试验和检验完成后,交付使用单位前,都需安装方和使用方签署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大型起重机械拆卸注意事项:
  1.大型起重机械拆卸前要经过企业专业检验部门进行详细检验,对危及安全或可能引起拆卸事故的部位,要采取先期消除隐患和相应防范措施后,方可按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
安全保证措施)进行。
  2.由于拆卸工况为非理想工况,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时,更要注重安全事故的防范,要根据情况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保证拆卸安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四: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机械设备安全施工生产,充分发挥其生产效能,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衡量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必须维护国家机械设备价值总额和生产能力而不能减少,要做到保值、增值。要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保证机械设备安全施工生产和正常有效运行,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必须重视和加强机械设备管理。
  第三条 企业机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运行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以及科学管理方法进行全过程综合管理,为企业提供最佳的技术装备,保持机械设备的最佳状况,做到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达到安全可靠、使用寿命长、技术状况好、消耗低、利用率和生产效率高的目的。
  第四条 机械设备管理的原则,是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第五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机械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推广使用计算机和以设备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加强机械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深化改革、努力探索,不断提高机械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各级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管理体制
  企业机械管理体制的设立要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施工生产,有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发展,有利于机械充分发挥机械效能。
  第八条 机构设置
  各级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负责全公司的机械管理工作,各级都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机械管理工作,以加强本地区、本单位机械管理工作的领导。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设立机械管理科室,负责本单位的机械管理工作;设立相应的机械站(队、处)和维修机构,负责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
  各级管理机构应配备精干的机务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半以上;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现有编制范围内,调整、加强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以适应机械设备管理实际业务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管理制度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至少应具备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和办法:
  1.机械设备前期管理制度;
  2.机械设备资产管理制度;
  3.机械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4.机构设备检修和大修管理制度;
  5.机械设备安装、调试、改造、更新和自制机械设备设计、制造管理制度;
  6.机械设备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7.机械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8.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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