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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3)违章指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4)机械设备失修失保、安全设施不全、带病运行、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由机械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机械使用部门负直接责任。
  4.下列情况造成事故操作者既负直接责任,又负主要责任:
  (1)不按技术交底作业、违章操作;
  (2)工作责任心不强,精力不集中、工作失职;
  (3)擅自拆除、毁坏、挪用、解除安全装置。
  第十三条 机械设备事故处罚:
  1.事故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处罚可以并处。
  2.行政处罚按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3.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应中断企业安全生产纪录,视事故性质给企业以通报批评、警告、或降低直至取消起重机械有关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处罚。
  4.经济处罚:
  对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各主管局根据事故性质做出具体规定。
  5.行政处罚:
  (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者内部通报批评;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次要责任者、企业分管行政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给予次要责任者、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企业主管局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主管局有关领导的处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对企业及企业领导的处罚由主管局负责,对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者的处罚由企业负责。对设计、制造等有关单位责任者的处罚按合同规定追究责任,由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裁定。
  7.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有意减轻、推脱、转嫁事故责任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罚。

第五章 机械设备事故考核统计

  第十四条 下列机械设备事故必须上报考核:
  1.企业自有机械设备、产权属主管局企业有使用权的机械设备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含装卸运输过程)所发生的事故。
  2.企业内多种经营企业机械设备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在施工区域内(含修造厂、库房等)发生的事故。
  3.从企业外租赁的机械设备在施工区域内因租用方原因发生的事故。
  4.企业机械设备外租支援其他单位工作,人机同往因出租方原因发生的事故。
  5.企业机械设备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以外作业,而产值计入企业统计范围内的作业发生的事故。
  第十五条 下列机械设备事故可不统计上报考核:
  1.企业机械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按合同不负责操作,事故损失由租用单位负责的机构发生的事故。
  2.企业机械设备划归多经企业、不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发生的事故。
  3.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只作企业内部统计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安全月报

附表:    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安全月报



  填报单位:                      1996年 月

┌──┬─┬───┬───────────┬─────┬─────┬────┐
│机械│型│最大起│ 事故中机械所处状态  │事故性质和│伤亡人数 │事故现 │
│  │ │   │           │类别   │     │场名称 │
│名称│号│重量 ├─┬─┬─┬─┬─┬─┼─┬─┬─┼─┬─┬─┤│
│  │ │(t) │空│运│安│拆│转│修│一│重│特│轻│重│死│    │
│  │ │   │驶│行│装│卸│运│理│般│大│大│伤│伤│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 │                                  │
│故 │                                  │
│简 │                                  │
│价 │                                  │
│  │                                  │
└──┴──────────────────────────────────┘

  注:1.大型起重机根据《大型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系指30T及以上的各类起重机;
    2.无论有无事故本表都要次月15日前报送电力部建设司。

附件三:   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


          安装和拆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并结合电力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建设的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
  第三条 大型起重机械系指起重量30吨及以上的各类起重机械和设备。
  第四条 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型管理

  第五条 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引进国外的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应根据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规划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经本企业研究确定后,报经上一级机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起重量50吨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和起重量100吨及以上的流动式起重机(包括国外引进的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应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主管机械管理的专业部门组织考察、调研和技术经济论证后,方可购置。外商也应与中国厂商一样取得电力部门的安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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