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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十八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制度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三、每日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或损伤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必须按期向电力工业部认可的起重机检验站申请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更换安全准用证。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机械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的监督检查由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安监机构组织实施。
  电力建设系统设置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对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的具体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内)负责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检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并负责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部级安全准用证。
  二、电力工业部机械构局安监机构下设的电站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定型和非定型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出厂前的检验、检测工作,并负责颁发产品的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三、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下设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检验站(必须经电力工业部主管部门审批认可)负责各地区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检测,并受有关机构委托颁发部级安全准用证和颁发省级安全准用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负责电力起重机械检验人员,必须经过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或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的培训考核,取得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在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四条 在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有效期为二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的安全准用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必须重新申请安全检验换取安全准用证。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产品出厂的安全监督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自检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三、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四、顶升机构安全技术要求。
  五、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件安全技术要求。
  六、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无法在制造厂进行的,可以在安装现场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除应执行定期的安全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需进行安全检验:
  一、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起重机械。
  二、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
  三、已经报废经过整修或改造并准备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经过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要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
  五、出过重大设备事故经处理后要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十七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构的安全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要求:
  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
  2.作业环境;
  3.档案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1.桥架、臂架、塔架、(门形、人字形、三角形)支撑架、顶升框架、支撑销,支撑梁、板起架、电梯和升降机导轨架及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
  2.操纵室;
  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
  三、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1.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离合器、联轴器、顶升机构和导向滑轮、开式齿轮、行走车轮、道轨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机房、轿厢、吊笼、井道、层站、地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
  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2.平衡阀、溢流阀、液压锁、控制阀等主要阀、管路及其连接;
  3.操纵及控制装置。
  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集电装置;
  2.保护装置;
  3.控制装置;
  4.导线及其敷设;
  5.照明、信号;
  6.接地、绝缘。
  六、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
  1.各类极限位置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防止顶升坠落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限工作位置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有关标准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使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单位,电力工业部认可的各起重机械检验站和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机械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各检验站或各网、省局、电建局、电建总公司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应符合《行政处罚法》即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十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资质证书者,撤消其资格、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在检验、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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