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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已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性质
  承包范围
  二、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业主或主管单位
  三、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
  四、质量等级
  五、承包方式
  六、合同价款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津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语普通话解释、说明。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三、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199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份,其中包括竣工图  份、现场存放的  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  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  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一、甲主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  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  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管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其中: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按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期间的需要。其中:
  3.开通施工场地与火车站、码头、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其中:
  4.在  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线路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协议。要求甲方
  6.在  前,将水准点七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在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审定施工图预算。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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