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承建的项目只能实行到“二包”,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
第八十五条 施工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分到施工班组,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九章 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八十六条 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要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八十七条 班(组)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记录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八十八条 班(组)应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第八十九条 班(组)应开展经济性,多样化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十条 班(组)应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列队安全讲话(站班会),做到“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班后应开妈安全小结会。
第九十一条 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或“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九十二条 班(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九十三条 班(组)使用的机具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修,并有专人建账、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九十四 条班(组)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九十六条 班(组)工作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作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十七条 班(组)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
第九十八条 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九十九条 班(组)应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条 班(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十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施工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建设单位管辖的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 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5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轻伤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安监部门。
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由工地主任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领导和安监部门。严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表”报送安监部门。
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到24小时)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重伤事故由公公司(工程处)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转报给电力集团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以及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2)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关主管电力公司或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3)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时,电力工业部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8.企业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一百零四条 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一百零五条 事故统计范围1.统计在“本企业职工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2)企业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