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5.督促分公司(工程处)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7.协助公司经理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
  8.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9.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施工情况,协助解决问题。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10.协助公司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11.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施工竞赛活动。
  12.负责组织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13.制订安全奖惩办法,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16.对公司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分公司(工程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汇总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5.协助分公司经理(工程处主任)组织召开分公司(工程处)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
  6.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及时检查、布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协助解决问题。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对严重色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10.协助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11.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工地和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2.组织编制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使用计划。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保健、防暑降温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发放以及定期试验、鉴定工作。负责审批劳保制度规定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13.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负责制订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实施。
  15.制订和实施安监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对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人选提出调整意见,并负责组织培训。
  16.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
  17.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8.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工地专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在工地主任和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班(组)整改。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4.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送变电公司的工地(工区)专职安全员应同时参与审查安全施工措施。
  5.协助工地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督促班(组)加强安全建设。
  6.参加工地安全会议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7.参加工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8.参加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9.督促并协助工地有关人员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0.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11.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提出对安全施工优秀班(组)和个人的奖励意见。
  12.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3.按“三不和过”原则,协助工地领导组织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贯彻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协助班(组)组织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兼职安全员应协助班(组)长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4.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工作。
  6.协助班(组)长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7.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8.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参加每年年初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与考试。对新聘任的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与考试。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每年应组织一次有本单位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施工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此项工作应由经理或主管施工副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教育部门主办,安监部门配合。
  第四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级(分公司、工程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电力工业部有关电力建设的规程、规定;本企业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本企业安全施工情况、施工特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施工防护知识和电气、起重及机械方面安全知识;本企业伤亡事故典型案例等。
  (2)工地级:本工地施工特点、性质和安全施工概况;主要工种及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本工地施工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特种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3)班(组)级:本班(组)安全施工概况、工作性质及施工范围;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班(组)施工环境、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
  2.送电施工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七条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应由安监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施工企业在编制年度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F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科研试验所需器材、设备、书刊、声像带等。
  3.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国家现行规定和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由安监部门掌握、专款专用。所需设备、材料,应列入企业物资、技术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供应。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等下达,同等考核。各有关工地、部门,必须在所管辖的施工、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
  第五十条 安全施工措施:
  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执行。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强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施工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