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负责向主管电力公司上报“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三条 电建公司(指电建施工企业,下同)经理、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施工副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必须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本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4.经理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直接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并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5.审定公司年度安全施工目标计划。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部署公司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
6.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7.确保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办法,做到对安全工作重奖重罚。
8.组织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9.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四条 电建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组织编制并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5.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批的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6.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8.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十五条 电建公司副经理及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六条 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主任)职责:
1.经理(主任)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3.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职业危害中存在的问题。
4.审定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
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计划完成的考核指标。
6.确保本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7.确保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的规定,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8.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大检查。
9.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分公司(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主任)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3.负责组织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对跨工地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组织并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分公司(工程处)副经理(副主任)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九条 分公司(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对重大施工项目和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的施工,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督促施工管理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
6.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10.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工地主任(副主任)职责:
1.工地主任是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对跨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6.按时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7.指导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8.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9.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检查与整改。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规定,确保在本工地施工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
10.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11.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12.组织并主持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地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
4.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5.从技术方面指导和支持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
6.组织编制本工地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8.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9.参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10.参加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措施。
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负责组实施班(组)安全施工管理目标。
3.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5.认真进行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6.经常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8.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 施工。
9.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10.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
11.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2.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班(组)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本班(组)施工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工人安全施工责任: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醒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