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8日)废止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11月6日 电建[1995]671号)
原能源部1989年6月颁发的《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自执行以来,对加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管理,提高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施工水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电力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原
“规定”已不能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施工企业逐步走向市场和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为此,部对原
“规定”组织了修订、改编,经审定,现正式颁发,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原
能源部的“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本
“规定”中的事故定性、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等是在部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新调规”)的基础上,结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特点制定的,是“新调规”的实施细则。因此
“规定”与“新调规”在事故管理上总的精神是一致的。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调查、报告等执行本
“规定”。
对本
“规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报部。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
第三章 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七章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第八章 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九章 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十章 事故调查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
附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
第八条 电力集团公司(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总经理(局长)职责:
1.总经理是本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本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施工)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
4.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电力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审定电力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电力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生产(施工)工作。
6.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确保电力公司和所属企业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对安全工作做到重奖重罚。
8.深入施工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九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副局长)职责:
1.协助总经理分管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并对基建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在本电力公司基建系统中组织贯彻落实。
3.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
4.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参加电力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监察的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会同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7.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8.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0.主持或参加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施工企业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条 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局长)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处室认真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一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
3.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5.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发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6.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
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7.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必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8.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基建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实的互查;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和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
3.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应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领导责任。负责组建由各施工承包单位领导参加的安全施工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4.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选用施工承包单位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6.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7.负责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8.负责按照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
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将概算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合理分配到各电建施工单位,但分配方案必须先报请主管上级(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9.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10.负责组织有各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11.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
12.组织现场施工单位之间开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表彰奖励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进单位。
13.负责做好自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确保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达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责任。
14.参加施工单位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了解现场各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情况,印发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