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劳动部关于部分
电力技工学校改革试点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27日 电人教[1995]778号)
为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探索、拓宽技工学校办学思路,现就部分电力技工学校改革试点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被电力部确定为改革试点的技工学校(以下称试点学校)除采用新校名外,保留原 学校名称,管理体制不变。
二、试点学校的招生计划编制与报批、招生录取等项工作仍按原渠道进行。
三、试点学校应坚持以培养中级技能型人才为主。根据电力系统生产岗位和专业培养目标要求,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分二、三、四年。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由学校发毕业证书,并注明学习期限;由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技能鉴定机构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 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