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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划分供电营业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电力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大致要经历申请、初审、会审(即会同)、核准和发证几个程序。对于交叉供电的,交叉供电的双方要在申请前经过协商,就交叉部分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协商不成的,省电力局应在受理双方的申请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省电力局可请求省经贸委协调,协调不成时,省电力局可报请电力部协调裁定。
  为了简化和规范申请手续,应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一),请按申请登记表所列要求,办理供电营业区的申请。
  四、关于跨省界供电或营业的问题
  除大区跨省电网外,在两个相邻省某些省界地区,存在着一个省内的供电企业向另一个省的地区供电或营业的问题。这是历史发展形成的,这次不作调整。在不搞新建供电线路的前提下,双方都认为可以调整时,也可协商调整。关于跨省界供电的供电营业区的申请问题,应按“补充规定”办理。
  五、关于发证范围问题
  为了便于供电企业和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开展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对省电网经营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下设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也同时办理申请和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县供电企业以及县供电营业分支机构下设立的供电站以及乡电管站不再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分支机构的《供电营业许可证》,由省电网经营企业或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统一归口,向省电力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省电力局统一向省电网经营企业或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发放,省电力局不直接受理供电营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也不直接向供电营业分支机构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六、关于划分供电营业区工作的进度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对划分供电营业区工作要全面部署,全面铺开,抓紧办理,如期完成。划分供电营业区工作相对容易开展的上海、山西、江苏、华北电管局(京津唐地区)、宁夏、山东、河北等省(市)应在七月底前完成;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湖北、甘肃、河南、广东、海南等省应在九月底前完成;其它省(自治区)最迟也必须在年底前完成。
  七、关于划分供电营业区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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