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划分供电营业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26日 电计[1997]303号)
为进一步推动并划好供电营业区,4月中旬,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分工作的性质及执法主体
划分供电营业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不是企业行为,也不是企业管理工作。划分供电营业区是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电职能,是实施《
电力法》确立的供电营业许可的法律制度必须的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1号文的规定,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前,仍由电力工业部及其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的现有地方各级电力管理机构履行《
电力法》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一定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把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营业区划分好。划分工作要认真仔细,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划分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划分供电营业区的法律依据
划分供电营业区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因此,划分供电营业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论对谁的供电营业区都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来划分,对划分中出现的矛盾也都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原则来协调处理。只有这样,划定的供电营业区才能公正合理,才能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授权制定的《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这是划分供电营业区必须严格遵循的法律依据。上述法律对供电营业区划分的权限,申请的资格与条件,划分营业区审核的会同程序,核准供电营业区的原则以及《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的范围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在划分供电营业区时应严格予以遵守。
三、划分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