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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财务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项目财务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 电经[1995]340号)


  随着电力间接利用外资规模的逐渐扩大,对外提供财务资料单位也不断增多。由于贷款机构要求不一致,各单位提供财务资料的口径差别较大,给外资贷款项目财务评估、年度报告编制等方面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为了统一口径,必须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财务资料的统一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世行、亚行贷款),对外提供财务资料,要本着合理、有据、有效的原则,避免随意性。在项目进行预评估和评估时,财务部门要对贷款机构提出的资料清单进行认真研究,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和界限。对不能提供的资料,要作出合理解释,其它部门不得代办或盲目许诺。单位领导要严格把关。
  一个单位同时利用世行和亚行贷款或其它金融组织贷款,提供的财务资料要一致,不能出现矛盾。涉及到一些政策不清或一些历史原因需要作技术处理,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今后,各单位要将项目进行预评估和评估的有关情况向部经调司通报。
  二、向全国金融组织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在生产、基建报表正式合并之前,仍实行有限合并,以保持报表资料的完整和统一。
  三、业主单位要明确。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已明确业主单位的,不能因合资合作,“股改”或电网与电源点分开等新情况的出现而随意改变。特殊情况需改变的,应与贷款机构协商一致后报部审批。
  四、向世行报送的滚动计划,1995年开始恢复编制工作。在编制中要注意有关数据的衔接和连续性。今后凡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如需提供滚动计划,一律按5个年度滚动。
  五、为统一对外提供资料的格式和内容,部委托华东电管局、河南省电力局分别就财务报告和滚动计划的编制方法提出意见,并按1995年4月份洛阳会议精神,组织有关单位讨论修改,以便部统一定稿后,发布实施。请上述两个单位在人力和财务上作出安排。
  六、今后向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财务报告和滚动计划,实行年审制度。各单位编制完毕,由部组织一审定后,再向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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