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项目财务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 电经[1995]340号)
随着电力间接利用外资规模的逐渐扩大,对外提供财务资料单位也不断增多。由于贷款机构要求不一致,各单位提供财务资料的口径差别较大,给外资贷款项目财务评估、年度报告编制等方面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为了统一口径,必须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财务资料的统一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世行、亚行贷款),对外提供财务资料,要本着合理、有据、有效的原则,避免随意性。在项目进行预评估和评估时,财务部门要对贷款机构提出的资料清单进行认真研究,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和界限。对不能提供的资料,要作出合理解释,其它部门不得代办或盲目许诺。单位领导要严格把关。
一个单位同时利用世行和亚行贷款或其它金融组织贷款,提供的财务资料要一致,不能出现矛盾。涉及到一些政策不清或一些历史原因需要作技术处理,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今后,各单位要将项目进行预评估和评估的有关情况向部经调司通报。
二、向全国金融组织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在生产、基建报表正式合并之前,仍实行有限合并,以保持报表资料的完整和统一。
三、业主单位要明确。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已明确业主单位的,不能因合资合作,“股改”或电网与电源点分开等新情况的出现而随意改变。特殊情况需改变的,应与贷款机构协商一致后报部审批。
四、向世行报送的滚动计划,1995年开始恢复编制工作。在编制中要注意有关数据的衔接和连续性。今后凡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如需提供滚动计划,一律按5个年度滚动。
五、为统一对外提供资料的格式和内容,部委托华东电管局、河南省电力局分别就财务报告和滚动计划的编制方法提出意见,并按1995年4月份洛阳会议精神,组织有关单位讨论修改,以便部统一定稿后,发布实施。请上述两个单位在人力和财务上作出安排。
六、今后向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财务报告和滚动计划,实行年审制度。各单位编制完毕,由部组织一审定后,再向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