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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
 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 电电规[1997]274号)


  为了切实加强火电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作,部组织中南电力设计院编制了《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经电规院组织审查,现颁发试行。请各设计单位在设计工作中认真贯彻,并作为建设、施工以及审查单位开展有关工作的依据。
  本规定在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电规院,以便今后适时组织修订。
  附件:《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1 总则



  1.0.1 为使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工作从建设标准到内容深度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50~600MW新(扩、改)建火力发电工程。单机容量小于50MW或大于600MW机组工程可参照使用。
  1.0.3 施工组织设计要执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实现“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目标,满足在基本建设中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
  1.0.4 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电力建设行业基本建设预算费用标准及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

2 一般规定



  2.0.1 在初步设计中,施工组织大纲部分的内容深度除应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的要求外,还应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可靠的外部条件,为编制概算提供准确的工程量和使其他专业设计能满足施工提出的要求。根据施工组织大纲编制的概算,应能指导施工组织设计,并能使静态投资(基础价)起到控制作用。
  2.0.2 在初步设计或预设计中,“五通一平”单项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方案比选及论证;
  (2)有较准确的工程量,以便编制单项工程概算;
  (3)有必要的协议文件,使方案与概算能够落实。
  2.0.3 在初可、可研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章节内容可参照“大纲”设计深度的要求适当简化,但应对项目外部条件及实施条件从施工组织角度进行论述。对大件运输的可行性及费用要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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