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工资增长控制线
从1995年起,部每年将根据家的有关政策,电力工业的发展和经济状况,参考社会生活物价指数上涨、就业状况等,确定一个全行业工资总额增长宏观调控目标和工资增长控制上限,帮助企业建立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各单位年度工资增长原则上控制在全行业宏观调控目标内,最高不得突破部确定的工资增长控制上限。
1995年电力行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目标为:货币工资总额增长控制在20%左右,职工人均实际工资增长不超过5%。
1995年工资控制上限为:工资总额增长上限不超过22%,职工人均实际工资增长上限不超过7%。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工资计划,不得突破工资控制线。效益差的企业要量力而行,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上年职工人均实际工资水平增长超过10%,15%的企业,今年在安排工资时,要分别低于控制线2%、4%。
四、加强工资计划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编报本单位的工资计划。各集团公司的工资计划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同时要报部备案;各直属省(区、市)电力公司(局)、电力机械局、水总的工资计划要报部核准;其它企事业单位工资计划报部审核批准后,由部下达。
五、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工作
“工效挂钩”仍是解决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和决定电力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政策措施。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工效挂钩的经验,在挂钩形式、考核办法、内容等方面研究提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完善措施。要严格考核,杜绝挂盈不挂亏的现象。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实行“工效挂钩”。
六、认真清理工资外的收入
各单位要对现有工资外收入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要纳入工资计划管理。对于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形式的固定资产增值和收益,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办理,不得变相把生产性资金转化为消费基金。从企业主业中分离出来的燃料公司、物资公司、服务公司、运输公司等在提供正常的服务时,不得加收管理费。
七、加强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
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劳新字[1992]36号文)精神,加强对经营者收入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