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电力行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 电人教[1995]334号)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宏观调控,抑制工资过快增长,理顺行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宏观调控,抑制工资过快增长,理顺行业内部工资
分配关系,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工资分配重大政策核准制度
从1995年起,各单位出台涉及工资分配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如提高工资标准的政策
,新建、调整各种津贴、补贴标准的政策,执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工资、津贴、补贴政策,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等均需报部审核,未经核准不得自行决定执行。
1995年,电力企业要抓紧技能工资入轨工作,部及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工资政策。
二、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工资发放水平,
工资发放应符合下列原则
1.实行工效挂钩的电力生产企、事业单位和实行“百含”的电力施工企业,工资发放要在留取不低于新增效益工资10%的工资储备金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在按国家或部核定的工效挂钩、“百含”方案计提工资总额的范围内。挂钩外单列的工资要做到增长有依据,资金有来源,渠道合法化。
实行工资包干管理和工资计划管理的单位,不得突破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的指标和人均计发工资水平。
效益好的企业可以从工资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各集团公司、直属省(区、市)电力公司(局)、电力机械局、水总的货币工资总额增长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税利)的增长,职工人均实际工资收入的增长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