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
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5日 电监察[1995]521号)
根据监察部、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发[1995]3号见附件一),我部制定了《贯彻执行“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监察部、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二、电力部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附件一: 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
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17日 监发[1995]3号)
《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附:《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附: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
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1995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加强企业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持企业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等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