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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电力部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招标权和签约权,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国际采购经验,接受采购单位委托,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组织招标的具体活动;
  2.要求采购单位和投标人提供招、投标的有关资料;
  3.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或后审;
  4.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5.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2.接受项目招评标小组的领导;
  3.维护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受采购单位委托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5.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6.协助采购单位做好招标采购的全面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提供涉及招标采购机密的有关情况;
  7.不得以任何向外国厂商提供与招标机密有关的咨询服务;
  8.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评标及授予合同

 第十七条 评标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对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开标前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评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应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经项目招评标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十九条 评标应在开标后十日内进行。项目招评标小组对各投标商的投标书就技术和商务方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其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投标商资信情况等因素,提出初评意见,并推荐首选中标商和备选中标商,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评审、批准;重大项目报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评审、批准。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经批准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一起与中标厂商进行合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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