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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坚持合法、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等原则。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企业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监督、检查等。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工会。
  五、试点企业要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工会主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六、做好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应试行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也要由职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企业工会主席是经过党组织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企业工会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经过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工会副主席经过选举可作为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由职代会提名、选举和更换;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由工会组织职工提名、选举和更换。
  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党组织和行政要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依靠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要吸收工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试点的领导机构,并由工会选派得力干部参加试点工作机构的工作。试点的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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