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试点)中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2月15日 电政法[1996]114号)
为在深化电力企业改革中加强和改进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全国委员会制订了《关于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的暂行规定》。在电力部与水电工会第八次联席会议上已经我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关于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中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全国委员会 1996年1月20日)
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为了在试点中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搞好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
公司法》、《
工会法》和《
劳动法》,做如下规定。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电力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是探索电力企业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使电力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实体,对于促进电力工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电力工会必须在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参与试点工作,组织动员职工群众支持参与试点,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要坚持职式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但一般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采取哪种方式,由试点企业自主决定。
三、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包括:(1)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本公司集体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本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建议;(5)选举和更换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6)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它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由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