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转发国务院
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1996年2月15日 电经[1996]106号)
现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5]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力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以中长期为主,主要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不能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得结汇。
二、各单位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选择内资落实,外部条件成熟的项目。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技术改造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批,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三、项目列入国家计委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后,应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金额、币种、利率及其它费用、期限及宽限期、提前还款意向及其它金融条件等,报部审核后,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四、各单位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资金,必须调入境内,专项使用,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