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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劳动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七、认真执行《劳动法》及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企业和职工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国家、部、省(市)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各种保险费用,确保电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环境。企业的劳动、安监、生产、基建等部门及工会,要共同抓好这项工作。要遵照“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和完善行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系和群众监督体系,落实各项责任制和奖惩制度。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事,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要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九、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要加强企业培训机构和教员队伍的建设,把培训工作的重点放在职工的岗位培训、各种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上,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激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自学成才,并对学业有成的职工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要加强对富余职工进行待岗和转岗培训,为职工上岗创造条件。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鼓励富余职工到社会上另谋职业。富余职工由企业安置有因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十一、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会逐渐增多。电力行业的各类各级企业都应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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