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千方百计疏通富余人员的出口关。运用劳动合同制的用人机制,合理确定用工合同期限。能订短期合同的不订长期合同,加大可以流动的人员比重,缩小相对稳定的人员比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下岗部分富余职工,发给基本工资;对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富余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鼓励富余职工个人另谋职业。
九、考核评价与政策
部将以网、省局为单位从总体上考核减人增效的效果,把用人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作为网、省局达标和实现科学管理的考核内容。网、省局在规划与考核企业减人增效的目标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考虑环境、规模、条件诸因素,对不同企业适当调整时间与尺度;在考核认定时也要按照确定的用人效率和劳动生产率指标作为对企业的考核内容。
减人增效是涉及企业深层次问题和内部机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单位要切实在科学减人上下功夫,在扎扎实实减人上出成果,把主攻方向转移到规范成建制体制性分离和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人员素质实现减人增效的途径上来。
今后凡达到新厂新定员标准或达到减人增效目标的企业,可以首先实行一岗多薪的新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可以按照相当于其它企业1.5—2倍的水平由网、省局核定。
附件3: 关于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电力企业按照部及各地方政府的部署,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法》并取得初步成效。一年来,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宣传,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劳动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初步落实了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劳动标准;70%的企业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其它企业基本完成了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对企业现行的劳动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这些工作,对推进电力企业改革,对依法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贯彻实施
《劳动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现在才刚刚开始。全行业的进度不平衡,少数单位的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有的单位尚未落实
《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标准;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对贯彻实施
《劳动法》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部分企业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还不强等。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我们进一步贯彻实施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