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独立计时(工日)、取费及政策性调整是否准确合法;
(七)各项结算凭据是否合法合法。
第九条 竣工审计
(一)审查项目验收手续齐全与合规合法;
(二)结算帐务、物资、债权债务是否全面清理,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程验收报告、经审计审定的结算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四)实际总成本与计划成本进行对比;
(五)竣工报告与各项统计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条 审计程序
大修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不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除重大特殊项目外根据需要可在开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进行审计,阶段审计后直接签署意见。
对大修费用数额较大,施工期较长的重要关键设备、建筑物、大型水工设施、涉外承包、其他重大特殊项目等,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按照《
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各集团公司,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三: 电力企业更新改造工程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更新改造工程(以下称更改工程)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
审计法》,《
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更新改造工程审计是指对所有列入更新改造计划项目(不分资金来源)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更新改造工程审计实行同级审计,主要对本单位更新改造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施工管理及竣工后的预(结)算进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的更新改造工程进行抽查,必要时对重要的工程项目进行直接审计。
第四条 审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