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大修理项目审计是指为恢复固定资产原有物质形态和生产能力,对原有固定资产耗损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周期性更换与修理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大修理项目实行同级审计,主要对全企业大修理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管理、外委项目管理、项目竣工进行审计监督。主要部门的审计机构,对所属企业的大修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直接审计。
第四条 企业凡是列入年度大修的计划项目,业务职能部门都应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未经审计审签的大修理项目,不得预付工程款和办理项目结算。
第五条 前期审计
(一)大修理项目是否有计划,重大、特殊项目计划是否经过报批;
(二)对大修项目开工准备进行审查,对特种、大宗、周期长的重要备品备件是否落实进行审查;
(三)对施工组织、安全措施的落实,施工期和质量标准的审查;
(四)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原则与标准的审查;
(五)非标准大修项目施工设计及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审批程序的合规合法进行审查;
(六)实行承包经济责任的项目,要审计承包合同的合规合法。
(七)外委项目,对招标、投标严密性与合规合法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外委施全合同、项目价款支付、尾款的预留、竣工验收、项目质量等条款进行合规合法性的审查;对中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对项目概(预)算编制依据和取费标准进行审查。
第七条 期中审计
(一)审查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有效;
(二)审查测试、调试记录,项目结构和隐蔽工程;
(三)审查材料消耗、实际工时记录的真实性;
(四)审查施工中的设计修改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五)对预付款项进行合规合法审计。
第八条 结算审计
(一)结算编制依据是否齐全,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量计算与施工图等资料是否一致;
(三)工程施工标准,项目结算是否与批准设计文件一致;
(四)结算定额标准是否合规;
(五)外包工程取费标准与资质级别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