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设计变更,概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三)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工程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转移投资、加大造价问题。
(四)根据修正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作量,留足投资,尾工工作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总投资限额。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作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节余。
(五)核实节科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和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款,隐匿节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审查基建收入是否真实,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电站试生产收入、净收入、提前投产电热收益是否按国家规定计算分成,应上交或还货部分是否足额上交或归还货款。
(七)根据项目总承包合同核实包干指标,落实包干节余,防止将未完工程投资作为包干节余参与分配,审查包干节余分配是否合规。
(八)从工期、工程质量、造价、新增生产能力、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收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发现有关问题的定性与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电力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网局(集团公司),省局(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电力企业大修理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修理项目(以下称大修)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
审计法》,《
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