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资金审计,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资本金、当年资金是否落实;自筹资金是否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存入银行;使用银行贷款须提供银行贷款承诺书或合同;利用外资须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协议书;预算内资金须确已落实。
第十条 概算审计,主要审查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问题;有无漏项、甩项、少列概算投资问题;对物价因素、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否作了综合考虑。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主要审查征地拆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采购订货合同。审核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价是否合法合理;工程合同价格是否通过招标确定,直接发包项目有无高套定额标准、高估冒算、抬高报价问题;采购订货合同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坚持了满足性能质量的条件下选择了较低价格;签署合同的设计、施工、供货商资格是否合法,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准备审计,主要审查征地拆迁、五通一平工作是否完成。
第三章 建设期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在建项目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资金、物资、材料核算和管理,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建安工程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筑安装工程中,有无计划外单项工程,有无将应结转本年完成的工作量甩在本年计划外的情况。
(二)审查建设单位统计台帐登记的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改变设计,变相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三)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有无虚报投资完成额的情况。
第十五条 设备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计入设备投资的设备、工具、器具的品种和数量是否与设计文件及基建计划规定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计划、超标准购置的情况。
(二)审查列报设备投资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冲减设备投资。
(三)审查库存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的保管制度是否健全。入库手续是否完备,保管和保养工作是否完善,帐实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