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
工业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等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 电审计[1996]478号)
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大修理项目和更新改造工程管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降低费用支出,现将电力工业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电力企业大修理项目审计办法》、《电力企业更新改造工程审计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 电力工业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项目审计管理,更好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维护投资各方权益,根据《
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大中型发电、输电、变电建设项目审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技改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建项目实行开工前、建设期、竣工决算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负责范围内的基建项目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 基建项目应建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和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制度。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构应参与项目评估、设计审查、招标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署等项工作,对项目准备阶段有关的经济和财务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计意见。
第六条 对申请开工的项目,在向开工审批机关报批前,应先由审计机构进行开工审计,主要对项目的审批手续、项目机构、资金、概算、合同、施工准备进行审查。
第七条 项目审批手续审计,主要审查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是否按基建程序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否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有无计划外工程,有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机构审计,主要审查是否组建了项目建设机构,配备了适当的职能部门;项目法人是否确定,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