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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材料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3.2.投标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
  3.2.1.报送投标资格预审书。
  3.2.2.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研究工作。
  3.2.3.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经济调查,搜集资料。
  3.2.4.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报送。包括:
  (1)投标单位应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单位开出银行保函;
  (2)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业绩情况、人员、设备、技术、生产、供应的能力、质量保证体系、投标时所承担的任务、财务情况等;
  (3)投标报价单:包括材料单价、总价;
  (4)投标单位保证材料供应实施的方案;
  (5)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
  (6)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3.2.5.参加开标会议,负责解答投标书中的问题。
  3.2.6.中标后中标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单位开出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用以补偿中标单位违约时项目所受的损失。
  3.2.7.中标后按时签订承发包合同,实施合同。
  3.3.投标纪律
  (1)投标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能力,不得弄虚作假;
  (2)禁止伪造、涂改、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3)投标时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哄抬或任意压低标价,不得与招标单位及有关人员相互勾结,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4)禁止标后竞争。

四、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主持,由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公证部门公证。
  4.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开标,并经投标者验标签字,当众核对投标文件内容、数目等,宣读投标者的名称和相应标价。
  4.2.招标单位公布已成立的专家评标小组,并组织该小组具体进行评标比选。评标小组审查的主要内容:
  (1)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2)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单位是否提供了所需的各项保证;
  (4)有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的实际技术能力和财力保证。
  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条款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除考虑总报价水平外还应考虑其它方面:如单位的实力、流动资金、单位信誉等综合因素,排出顺序供领导小组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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