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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材料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6)能够独立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组织招标、评标,组织或自行编写标书,制定标底等各项技术经济工作。
  2.5.招标的程序:
  2.5.1.项目法人向代理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委托招标书;
  (4)资金情况与说明;
  (5)招标保函。
  2.5.2.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小组
  2.5.2.1.招标领导小组,由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由项目单位和委托招标单位组成。
  2.5.2.2.评标小组由项目单位、委托招标单位代表及若干名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在招投标工作中起重要作用,组成人员要有全面,客观性,要坚持选用业务水平高,组织纪律性强,勤奋公正的同志担任。
  2.5.3.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提供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所必需的资料,一般应包括:
  (1)招标须知和纪律;
  (2)投标单位须填写的各种表格;
  (3)明确规定招标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地点、时间、范围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明确规定结算依据、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
  (4)合同条款。
  2.5.4.招标公告或通知。
  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单位。公告或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项目的资金情况,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投标的截止时间、地点等。
  2.5.5.发出标书后15天内为招标单位组织答疑时间,以开会、传真等形式对标书进行解释、答疑。
  2.5.6.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产品业绩,企业信誉;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供应能力,售后服务,质保体系;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受邀请单位都被认为具备投标资格。
  2.5.7.对投标单位质询。在招标截止后,开标之前,招标单位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有关质询,确定投标单位答辩次序,投标单位根据招标单位的质询意见可出具书面资料对投标书予以补充。

三、投标



  3.1.投标条件
  凡具有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组织供应能力、技术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响应标书技术条件且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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