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
“电力工程材料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 电建[1996]461号)
为进一步适应电力基建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电力建设物资供应市场,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在电力工程材料供应中必须实行招投标制。现将《电力工程材料招投标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行,对执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部物资局。
附件: 电力工程材料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根据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420号《
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和电办[1995]78号《发挥电力系统物资主渠道作用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物资供应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电力基本建设所需国内材料招标承包制是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国内供应商,达到确保电力基建材料的供应,确保材料质量,控制采购成本,保证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1.3.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工的电力工程。
1.4.招标和投标双方代表,都必须由本部门或企业正式授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招标投标的经济活动。无法人资格的部门或企业不能组织招标或参与投标。
1.5.招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招标单位对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要一视同仁,不得保护落后。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具备生产该种基建材料的能力和技术条件,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生产厂,或者是资金雄厚,业绩突出,商业信誉好的物资流通部门。
1.6.招标择优工作,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由项目法人单位办理;
(2)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具备招标资格的代理单位办理;
(3)由项目法人单位和具有招标资格的代理单位共同办理。
项目法人单位和招标单位共同组成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招标。并下设评标小组。
二、招标
2.1.招标条件:
招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已批准,有足够深度的设计文件满足材料计划的要求和据以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
(2)有设计单位确认的,符合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交付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