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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法制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国电力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电力体制政企分开的要求,部分要求:
  1.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公司所属大中型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及多种经营公司、大型电力建设施工、机械制造、修造、规划设计、物资、设备供应公司必须设置能够以独立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法律事务机构,法制事务机构是承担本单位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其名称为法律事务部(处、科、室);
  2.其他不具备条件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设立法律顾问岗位,配备专人从事此项业务;
  3.法制工作要做到人员、编制、工作三落实;兼职法律顾问一般不应占编制、其职称、地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要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作用
  1.逐步使法律事务机构成为领导决策的咨询机构,各单位要培养自己的法律工作人员,并逐步培养、配备较高层次的法律工作人员,使他们成为领导的法律事务参谋、助手。
  2.重要合同的签订,在合同草拟、条款谈判、审查把关、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盖章、建立合同台帐、监督合同实际履行等各个阶段,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顾问要全过程参加,切实负起从法律角度强化合同管理的责任。
  3.重要的涉外谈判,必须有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顾问参加,既要符合国际惯例,更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特别是在税收、担保、不可抗力条款的谈判中,必须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应争取涉外合同的起草权,或以中方为主承担合同的起草工作。
  4.重要的法律事务,包括建章、建制,法律教育和法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代理等,应由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工作人员参加。
  四、实行经济纠纷报告制度和重大经济合同备案、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
  1.重大经济纠纷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电力法律事务机构报告;
  2.经济纠纷的超过百万元的,或者影响全局的纠纷案件,各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逐级向部法律机构报告备案;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法律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3.要逐级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明确业务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法定代表的人职责分工权限,尤其要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的合同管理,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4.要认真开展合同的检查,加大考核力度;对在处理经济纠纷和审查合同中,为电力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奖励,对造成损失的失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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