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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四条 加固和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对涉及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按隐蔽工程要求,进行专项验收。
 第三十五条 多年运行的老坝,如缺少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或观测设备失效需要更新时,应由水电厂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予以改善。

          第五章 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必须编制险预计和应急处理计划,报上级主管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抄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对已确认的险、病坝及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的已建重大坝,主管单位应立即组织编制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计划。新建、在建的大坝,险情预计和应急计划由主管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
 第三十七条 主管单位对所辖的大坝应有计划地建立完善报警设施和应急通讯系统。
 第三十八条 大坝出现失事的险情征兆时,水电厂应立即上报主管单位、地方政府,同时报电力工业部和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并按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计划中规定的程序采取抢险保安措施。
 第三十九条 抢险工作告一段后,主管单位应尽快组织水电厂进行修复工作,恢复生产。

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对大坝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办法规定,影响大坝安全,或导致大坝事故的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有关大坝安全管理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四十三条 中方管理的国界河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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