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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报告必须提出大坝安全评价。
 第十九条 对新建大坝,初期蓄水3~5年或高水位运行后应及时进行检查鉴定。运行期达40~50年的老坝,应由主管单位结合定期检查组织进行全面复核,提出大坝鉴定报告;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主管单位应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或与大坝安全有关的专题技术报告,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中心。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提出审查评价意见报部审定。
  经部审定后,主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制定相应措施,尽快对大坝进行消除缺陷、加固或改造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必须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全过程管理,设计、施工单位和水电厂都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监测工作。
  监测设计应保证监测项目布置合理,监测项目布置合理,监测手段切实有效;各种监测设施的选型、埋设、安装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施工安装和观测。对监测设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经常的维护工作。
  大坝首次蓄水,以及每年汛期,应事先提出专门的监控要求和计划。当出现地震、非常洪水和其它异常情况征兆时。应在加强检查的同时,加密观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观测的项目。
  对于运行中的大坝,如缺少必要的检测项目,或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有条件的水电厂,应采用成熟的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监测的自动化。
 第二十二条 大坝观测资料分析分经常性观测资料分析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两种。
  经常性观测资料分析,水电厂可结合日常观测资料整理、年度资料整编和年度湘查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对确有问题的,应立即上报主管单位。
  长期观测资料分析一般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定期检查进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应满足揭示观测量变化规律、评介大坝工作性态、指导安全运行的要求,并提出监控范围。长期观测资料分析须使用经过有管辖权单位鉴定的计算程序。坚定结果及分析成果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安全资料、档案应可靠、完整,并妥善保存。水电厂应保存大坝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文件,包括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及报告,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资料,并建立大坝安全档案目录或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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