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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 大坝运行必须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以及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的闸门运行方式和开启程序。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和水电厂必须建立健全大坝防汛制度。每年汛前,应对泄洪设施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确保通信畅通、照明可靠,并及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
  每年汛前、汛后,应对水库上、下游进行巡视与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事件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大坝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一)日常巡查是由水电厂有经验的的现场专业人员对大坝进行的经常性巡视和检查。检查项目及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现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处理。
  (二)年度详查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或冰冻期)由水电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的详细检查。其内容包括观测资料分析,审阅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三)定期检查是每隔一定时间由主管单位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高级专业人员对大坝进行的全面检查和评价。其内容包括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其影响;复核洪水、库容、泄洪能力;全面了解和审查大坝运行记录和观测资料分析成果;现场检测(包括水下检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报告。检查频次一般分为五年一次。对没有潜在危险、结构完整、运行状态良好的大坝,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检查中心,经会商后可以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四)特种检查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大坝重大安全问题的检查。在发生特大洪水、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等非常事件后,或发生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主管单位应立即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异常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及时提出大坝安全特种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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