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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负有各自的责任。
  大坝安全实行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并因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全过程中得到保证。
  勘测、规划设计工作中非大坝安全问题由设计单位负直接责任,水电水利规划设计变更负有审查责任。
  工程建设中的大坝安全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后,电业管理局,电力局等主管单位负有保障大坝完好。安全运用管理的责任,水电厂负责大坝的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电力工业部大坝安全监测中心对水电站大坝安全负有监察的责任。
  电力工业部安全检察与生产协调司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归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电部大坝安全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大坝安全的责任有各部门的正值领导承担,并在规定的管辖权限内指点或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实施本办法中对大坝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大坝安全规
章,措施和技术活动计划并督促其实施;配备具有熟练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专责工程师作为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大坝安全工作。

         第二章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电力工业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是电力工业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监督机构,对电力工业部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规章,经部批准颁发后监督其实施;
  (二)负责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的近期工作计划和远景规划,经部批准后监督主管单位实施;
  (三)对水电站大坝安全实行监察,进行大坝安全巡查,配合并指导主管单位组织的重要大坝安全检查,对报部的安全检查报告和专题技术报告提出评价意见后,报部审定,监督主管单位对认定的险、病坝进行除险加固和对正常坝进行消除缺陷处理;
  (四)受部委托主持或参加水电站大坝加固和改造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五)参加水电站初期蓄水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建立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负责国内外大坝安全管理技术的交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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