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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8日)废止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15日 电安生[1997]25号)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与监察,全面推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遵照国务院《水库水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实际,部对原水电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修订。现予颁发,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原水电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大坝安全,至关重要。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地区性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适当调配专业人员,在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划分原则,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附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等部门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其他水电站大坝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挡水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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