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电力部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1.与国务院有关部委保持联系,获得政策支持;协调在招、投标与工程实施中电力企业与外交部、外经贸部、机械部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关系;
2.协调解决招、投标单位、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权单位间的关系;
3.了解与研究境外电力建设市场情况、动向与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供咨询与信息服务。
第七条 参加境外工程投标或承揽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与境外工程相应的经建设部、电力部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内资质等级;
2.必须具有经过电力部、外经贸部批准审核的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
3.具有境外承揽工程经验或参加过涉外工程招、投标活动,并具有投标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力量。
第八条 建立境外工程有关资料和情况上报制度。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权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单位参加投标的情况上报境外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火电5万kW及以上、水电2.5万kW及以上、送变电220kV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或单项分包中标单位在设计、施工、调试等过程中应在规定时间上报以下内容:
1.设计单位应将工程主要设计原则报电力、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2.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电力部和相应的电力系统具有境外工程承包、劳务许可权单位;
3.在项目施工、调试期间,有关单位应编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月报上报电力部。在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九条 对境外工程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电力部对其所属单位参加建设由我国出资的BOT项目和规模、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提供咨询(项目划分、工作范围和深度另行规定)。
1.电力部委托电力、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对设计院上报的工程主要设计原则提供咨询;
2.电力部委托有关网、省电力公司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咨询;
3.电力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各项咨询、检查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由投标单位列入投标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