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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水电部分)》的通知

  4.招标设备标底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进行标底测算且应严格保密。
  设备标底价格应当以招标当时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考虑价格变化因素。
  5.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
  招标公告须说明招标的内容、项目的资金情况,售标、投标的截止时间、地点等。
  6.公开招标对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在发出招标公告后,厂家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后进行。邀请招标和议标的资格审查在发通知前进行。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时,受邀厂家都被认为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审查主要看投标厂商的业绩和商业信誉(资信情况)。对国内辅机设备和电气设备供货厂商的资格的认定应符合电力部水电水利规划计总院、成套设备局所发布的《水电机组主要辅机和电气设备推荐厂家名录》的要求。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完成,并应取得招标领导小组认可。
  7.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8.发出招标书后,如有必要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答疑会或通讯答疑(传真、电话会议),对招标书机行解释并答疑。
  9.成立评标工作组(含若干专业组)。项目法人负责组建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融资方、设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聘请的技术、商务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工作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评标意见的归纳整理工作。
  聘请的专家应该具有高级职称,对本专业技术有较高的水平,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
  10.制定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范本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根据具体工程可做相应修改。
  11.阅读投标书
  投标截止后,由评标工作组对投标书技术部分(对议标项目商务报价此阶段不得开封)阅读、汇总数据、进行技术初评,并形成书面的质询或评议意见。
  12.对投标书的质询
  投标截止后,组织有关方面对投标厂商进行投标书的质询,投标单位根据招标单位的质询意见可在投标补充截止日期前对投标书进行书面补充和修正。
  13.开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单位主持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标,并经投标者验标签字。当众核对投标文件内容、数目等,宣读记录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及交货期等)。招标申请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公证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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