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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水电部分)》的通知

  3.编标单位:接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编制设备招标文件的单位。编标单位应具有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中型水电工程设计能力,并有电力部审定授予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证书;
  (3)具有大中型水电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文件编制经验。
  4.招标单位:符合投标资格的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它应能按照招标书要求提出投标书,中标后实施合同。但与招标单位或设备需方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5.中标单位:被选中可以签订合同的投标单位。
  三、招标原则
  公平竞争、择优选厂、合理决标、诚实可信。
  四、招标条件
  水电工程设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水电工程主机设备:一般在国家计委批准项目开工后进行。
  2.水电工程辅机设备和电气设备:招标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一所提出的设备主要是根据设备金额限度(国内设备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进口设备为50万美元及以上)编制的。
  3.项目法人董事会成立。
  4.项目建设日期、设备的供货计划日期明确。
  5.设备资金(预付款)落实。
  6.经电力部批准,或有关部门批准报电力部备案。
  7.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须经开发行同意。
  五、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通过报纸刊登招标公告或招标通告,由符合投标资格的有关厂商进行竞争性投标,投标厂商数量不受限制。
  2.邀请招标:向有投标资格的部分厂商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受邀厂商一般三家以上。
  3.议标;供需双方在招标单位的组织下,对设备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谈判协商,从中决定中标厂商。
  六、招标
  1.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通知);
  (2)投标须知;
  (3)招标设备的技术规范书;
  (4)合同条款;
  (5)投标方须提供的各种表格格式。
  2.主机和重大电力设备招标文件编制后交项目法人会同设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还须经开发行确认。
  3.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大型水电工程设备招标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接受电力工业部(电力管理部门)电力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领导。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项目主要投、融资方,电力管理部门的主管司局、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领导组成。项目招标领导小组须经电力工业部电力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其指导下对招评标工作实行全过程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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