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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水电部分)》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水电部分)》的通知
 (1996年10月22日 电计[1996]696号)


  为加强水电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设备招投标工作的审核程序以及工作纪律,部制定了《〈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水电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电力系统各单位依照执行。

附件: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水电部分)

  一、为加强水电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电力和工业部电建[1995]563号文《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法律,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水电工程项目的设备招投标,其中利用世行、亚行贷款、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其相应的采购导则和程序办理,其它利用外资项目的国内采购部分参照本细则执行。对于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需进口的设备的招标采购,也按本细则执行。
  二、定义和解释
  1.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负责组织招标事宜的单位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对大中型水电基建、技改项目的成套设备招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电力部审查认证的电力设备成套单位相应的资质;
  (3)有组织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4)具有标底测算的能力;
  (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6)水电工程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咨询协助,联合进行招标。
  2.招标代理机构:接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组织招标工作的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电力部审查认证的电力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质;
  (3)有组织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4)具有标底测算的能力;
  (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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