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
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1996年11月13日 电计[1996]737号)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于1992年由原能源部颁发试行。经过一个时期的工作实践,一些单位和专家对此规定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对工作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我部委托有关设计院、所的专家专题研究修订,召开座谈会研讨,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并经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会签同意,现印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与我部核电办公室联系。原能源部1992年颁发的《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版同时废止。
附件: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
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一、本规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和《
关于印发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深度及附件要求的通知》,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核电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
二、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是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两个重要阶段。凡是新建和扩建的核电项目,均应进行两个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当在原审定的建设规模范围内,同一厂址由同一企业法人扩建同类型的核电机组时,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议书编制的依据和附件。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编制的依据和附件。
四、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均应由具有核电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院承担。